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采取“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
2.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现在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3.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三)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如有特殊情形,可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告》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情况详见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网站公布。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利率调整方式
根据《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我行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
(2)“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3)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4)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2.对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且2023年10月25日(含当日)前审核通过的业务,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调整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仍可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对审批通过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客户可在我行手机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查询进度。
四、申请渠道
自9月25日起,对于不在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的贷款,客户可向原贷款服务行提交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申请。“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提供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清单我行后续公布。为提升客户服务便利性,我行将陆续开通手机银行、“柳州银行微银行”等线上申请渠道,提供信息查询和申请受理等服务。
五、服务告知方式
1.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
2.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在手机银行或“柳州银行微银行”查询本人存量房贷利率是否满足下调条件及查询利率调整结果。
六、温馨提示
(一)本通告公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法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通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申请撤销。
(二)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申请办理通过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三)本次调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四)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短信通告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的情形。
(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六)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
(七)我行后续将整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常见问题,客户可以通过“柳州银行”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