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符合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加快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北京市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采取“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符合北京市“认房不认贷”首套房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北京市唯一成套住房,现在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北京市唯一成套住房,符合北京市“认房不认贷”首套房的;
4.其他满足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截至本次申请调整贷款利率时,本笔贷款应无欠本欠息;如有欠本欠息,须客户归还欠本欠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55BP。
3.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情况详见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网站公布。
4.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0的贷款,或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55BP(含)的贷款,或按北京市当前最新法规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四、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通告所述已符合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申请及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完成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归还欠本欠息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且提供资料齐备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完成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归还欠本欠息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申请渠道
客户可通过线上(手机银行)、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提交申请,但需要通过线下(贷款经办机构)渠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所需佐证材料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六、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借钱-利率调整”或通过“北京农商银行居e借”微信小程序“个人中心-利率调整”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年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七、温馨提示
(一)利率调整高峰期可能出现系统拥挤。
(二)因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查询利率调整情况。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