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加快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贷款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采取“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4.其他满足甘肃省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已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8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甘肃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不加点。
3.2022年5月19日(含)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甘肃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低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情况详见《2019年以来甘肃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情况表》。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
采用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先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由客户向原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通告》要求,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为提高本次调整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降低调整成本,我行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2023年9月25日,我行将对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目前情况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主动提出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清单以我行公布为准。我行将陆续开通线上申请渠道,提供信息查询和申请受理等服务。
(三)个人住房贷款有逾期的,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钱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由客户向原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利率,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四、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手机银行“我的贷款”页面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联系贷款经办行。
(二)批量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具体结果以手机银行查询为准。
(三)为保证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避免财产受损,请您切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客户如对上述批量方案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通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