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即认定为首套房,并按照首套房标准审批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前发放贷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存量首套住房贷款指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购买各类非住宅型商业用房的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不加点)执行,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8日(含)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不加点)执行,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3.2022年5月19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当前仍采用人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人行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参考人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固定利率贷款
当前仍采用固定利率的贷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则本次不调整。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
(四)逾期及不良类贷款
申请调整利率的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及不良状态,须待客户归还积欠的全部本钱及利息,方可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方式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拟采取以下调整方式:
(一)2023年9月25日,对符合本通告“一、(一)”情形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拟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批量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二)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接受以下三种情形的利率调整申请:
1.符合本通告“一、(二)”情形,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以原贷款经办行公布为准。其中,对于经审核存在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将由贷款经办机构联系客户办理。
2.采用人行基准利率定价或固定利率的贷款,借款人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订协议。
3.已还清全部积欠贷款本息的逾期及不良贷款客户。
2023年10月22日(含)前提交的上述三种情形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拟于2023年10月25日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三)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上述三种情形的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时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二)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LPR加点值形式,不涉及LPR取值调整,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如贷款合同约定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调整,则LPR仍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重定价日调整适用当时的LPR。
(三)为对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凡采取统一批量调整方式进行利率调整的贷款,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要求客户进行资金划转等操作,为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请不要相信我行官网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以避免遭受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侵害。
(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个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二)批量下调后,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年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如经客户确认申请撤销本次调整的,后续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调整。
(三)涉及客户的操作细节,后续将进一步确切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公布。调整成功后,您可以通过我行相关渠道查询调整结果及更新后的还款计划。
(四)我行将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宗旨,确保客户享受公平一致的优质服务,积极做好本次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工作。如有其他疑问,请关注我行官网、手机银行app、公众号通告,或咨询贷款经办机构或我行客服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