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四)如贷款存在本钱或利息拖欠,须客户足额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的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具体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对于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7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加点幅度为0)。
3.对于2022年5月18日(含当日)至2023年1月15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对于2023年1月16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发放的(含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太原市最低可调整至当地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50BP,全省除太原市以外的其他地市最低可调整至当地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5.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6.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情况详见央行山西省分行网站公布。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7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8日(含当日)至2023年1月15日(含当日)之间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2023年1月16日(含当日)后所在城市为太原市且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50BP的贷款,或2023年1月16日(含当日)后所在城市为全省除太原市以外的其他地市且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主要采取通过变更合同约定利率的方式,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水平。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贷款服务行。
2.“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存在本息拖欠需要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调整时间
1.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贷款利率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客户主动申请调整贷款利率
(1)“二套转首套”
(2)存在本息拖欠需要归还积欠本息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4)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以上四种情况,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含当日)前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2023年10月23日(含当日)至11月12日(含当日)之间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1月15日(含当日)前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1月15日(不含当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及时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申请路径
客户可通过拨打我行客服热线0351-96588查询该笔存量房贷对应贷款服务行联系方式,前往贷款服务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相关首套住房贷款等证明材料。
五、服务通告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联系贷款服务行。
(二)“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申请须我行逐笔审核,对审核结果不通过的,由贷款服务行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服务行,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三)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四)本着符合相关法规化、便捷化的原则,除线下自主申请调整客户外,我行为符合本通告中批量调整条件的客户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日起,已与我行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中涉及的利率法规均按照本通告执行,其他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六、温馨提示
(一)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