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如有特殊情形,可咨询贷款经办行。
二、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告》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后发放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4、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我行将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我行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我行将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照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审核确认后当日调整,即日生效。
1、“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客户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件、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2、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件。
3、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的存量房贷。
4、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四、温馨提示
(一)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福建海峡银行手机银行APP贷款模块“我的贷款”通过贷款详情查询利率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行,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二)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他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轻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
(六)我行后续将整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常见问题,客户可以通过“福建海峡银行”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七)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证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网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