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公布,为回应民生关切、服务百姓安居,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当前存在拖欠,拖欠还清前暂不调整,还清拖欠后,可以调整。如有特殊情形,可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二、调整规则
在人民银行2019年第16号通告中,确切自2019年10月8日起,其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房贷利率以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机制逐渐形成完善。
在LPR有效深化利率市改,指挥贷款实际利率下行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保持相关法规延续性、前后标准统一、公平一致、自律机制等因素,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我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拟按以下调整:
(一)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7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珠海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3.2022年5月18日(含)之后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珠海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
(二)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或固定利率贷款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或等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他合同要素(如LPR值、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
根据《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加点水平一致。本着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拟采取以下调整方式:
(一)2023年9月25日,我行拟对符合本通告“一、(一)”情形的浮动利率贷款,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不同意调整或拟采取置换方式调整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二)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接受以下三种情形申请:
1.符合本通告“一、(二)”情形,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2.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或固定利率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订协议。
3.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但因当前存在拖欠导致无法于9月25日统一调整,后已及时还清拖欠。
2023年10月22日(含)前提交的上述三种情形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拟于2023年10月25日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交的,2023年10月25日开始审核,于确认符合条件后的当日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023年10月25日(含)后提交的上述三种情形申请,需逐笔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当日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在上述情形中,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意愿等,我行也会提供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
四、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采用统一调整方式的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成功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五、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统一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您也可以在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我的贷款-贷款详情”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
(二)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为对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