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有序加快相关工作,更好服务百姓安居,现就我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对于符合本通告调整范围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其中: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央行2019年第30号通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即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即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三、调整方式及调整时间
根据《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两种方式进行。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拟采取以下调整方式:
(一)银行批量调整
1.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还款正常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变更合同贷款利率,新的利率即日生效,无需客户申请,也无需重签贷款合同或补充协议,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非首套房贷利率标准,但当前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2.未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归还积欠本息后再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针对以上情形,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具体请咨询贷款经办行。为提升客户服务便利性,我行后期将陆续开通手机银行等线上服务渠道,提供信息查询和申请受理等服务。
四、温馨提示
(一)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前发放、执行LPR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非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手机银行APP“去贷款-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疑问,可在利率调整后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行。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需通过原贷款经办机构办理。
(四)我行不会以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为由,附加不合理条件,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