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商银行:拟统一批量在9月25日调整存量房贷利率
我行认真对待《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与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不一致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布。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应先申请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客户可先向贷款服务行提出LPR转换申请,并签订转换协议,重定价日调整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2个月。
(三)固定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应先申请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客户可先向贷款服务行提出LPR转换申请,并签订转换协议,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
当前执行利率如不高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安排
根据《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协商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如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客户可联系贷款服务行办理。
(一)对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于当日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含当日)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于10月25日对已受理并审批通过的进行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三)2023年10月23日(含当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仍可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后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于调整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服务渠道
9月25日起,我行将在贷款服务行、莱商银行手机银行APP两个渠道,提供查询名下房贷业务、提交调整申请、查询贷款服务行、查询贷款服务行联系方式、查询审批进度、查询调整结果等服务。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手机银行APP“借款-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模块查询利率调整结果,也可通过手机银行APP“借款-我的借款”模块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服务行,否则视为对本次调整无异议。
(二)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APP“借款-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模块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服务行,经核实符合调整条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六、温馨提示
(一)批量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运营商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具体结果以手机银行APP查询为准。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
(四)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五)为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借款人无需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