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行9月25日调整存量房贷利率低至LPR-20BP
对《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3年9月25日起将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是指以下情形的贷款:
(一)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当地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贷款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告》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我行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须符合当地最新,如当地未公布最新,需公布最新后,客户提供相应资料并向我行提出申请利率调整。我行将通过烟台银行官网、微信公众号、电话、短信等渠道公布,敬请留意。)
(2)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
(4)当前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5)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2.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客户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对于前期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仍可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我行将对审批通过的业务进行利率调整。
四、申请渠道
(一)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
(二)自9月25日起,对于不在我行主动批量调整范围的贷款(客户主动申请),可通过线下或我行认可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向贷款经办机构提交调整申请。
五、服务告知方式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客户,具体调整结果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进行查询利率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到经办机构进行查询及打印还款计划。
六、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
(四)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各经营机构。(可通过手机银行我的-我的借款-合同详情查询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