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福州地区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一手商品自住住房、钢混结构的“二手”住房(不含别墅);
(二)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三)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福州市指定区域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房屋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房屋产权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20%;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五)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七)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借款申请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九)购买一手商品自住住房的要求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购买“二手”住房的,要求借款申请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十)办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