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通告
我行认真对《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加快存量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称住房贷款),属于本次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范围。
1、原贷款在2023年8月31日前发放或已签订借款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贷款。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贷款。
3、原则上应为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逾期欠息,可在归还积欠的住房贷款本息后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二)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三)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四)对于上述原贷款发放时间段内,若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高于上述全国首套房利率下限的,该笔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所在城市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
(五)如贷款当前执行利率已经低于或等于按上述各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则不进行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
根据《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便捷、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我行批量调整
对于符合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住房贷款,我行将自9月25日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如客户不同意由我行批量调整,或有其他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
(二)客户主动申请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客户主动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核确认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如当前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线下提交首套住房佐证材料等,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2、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4、前期申请延期还本,贷款处在“利息分摊”阶段的,需由客户申请解除“利息分摊”,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5、上述需客户主动提出调整申请的情形,我行将自9月25日起受理,具体线下受理渠道、办理流程等请详询原贷款经办机构,对于审核通过的业务我行将予以调整。
(三)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指由我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客户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贷款)的,将由原贷款经办机构联系客户办理。
(四)以上利率调整完成后,将于生效当日起按新利率水平执行,生效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服务告知方式
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客户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以短信方式告知利率调整结果。
同时,客户可在我行手机银行APP“贷款”-“贷后服务”栏目查询变更结果。
五、温馨提示
(一)由于此次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住房贷款最新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运营商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的情况。
(二)本次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非我行人员涉及费用收取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以本行官网渠道通告及问题为准,勿相信不实信息。
(四)我行前期已整理了关于存量住房贷款利率调整问题,您可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官微进行查询。
(五)如有疑问或对于调整后的利率有异议,请咨询原贷款经办机构或我行客户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