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通告
关于对《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作用,现将我行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或者已签订借款合同的个人住房贷款,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部分。
2、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房贷(以下简称“首套房贷款”);以及借款人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房贷(以下简称“二套房贷款”),具体以房屋所在城市认定为准。
(二)符合本次调整范围但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贷款,可在归还拖欠金额后申请调整。如有特殊情形的,可咨询贷款经办行。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已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下同)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调整至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
2、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且当前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调整至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
3、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且当前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调整至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
(二)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
1、当前仍执行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可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申请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在转换后按上述“(一)”中规则进行调整。
2、若选择继续执行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
2、2019年10月8日(含)后发放、且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贷款发放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对应的利率水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最低可调整至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对应的利率水平。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便捷、服务更高效原则,我行拟采取以下调整方式:
(一)2023年9月25日,对符合利率调整条件、且当前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首套房贷款,我行拟采取变更合同约定利率的方式主动进行统一调整,不同意调整或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行。新贷款利率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此次调整不溯及既往,生效日前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二)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接受以下三种情形申请:
1、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二套房贷款,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证明材料。
2、基准利率定价贷款,借款人可先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署协议。
3、固定利率贷款,借款人可直接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并与我行签署协议。
(三)2023年10月22日(含)前,对上述“三、(二)”的申请,经审核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我行拟于2023年10月25日采取变更合同约定利率的方式主动进行统一调整,新贷款利率于调整当日生效。此次调整不溯及既往,生效日前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四)2023年10月23日(含)后申请利率调整的贷款,我行将逐笔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新贷款利率于调整当日生效。此次调整不溯及既往,生效日前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四、服务渠道
1、为提升操作便捷性,我行将陆续在线上渠道(手机银行)开通调整资格查询、申请受理等服务。
2、2023年9月25日起,客户可通过线上渠道(手机银行)、线下渠道(贷款经办行)提交申请,具体申请材料可咨询贷款经办行或关注我行后续服务通告。
3、利率调整成功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调整结果。客户也可通过手机银行“我的贷款”专区查询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
五、其他事项
1、如需前往贷款经办行线下办理调整申请的,请提前与贷款经办行联系预约。
2、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支持跨行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