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依法有序加快降低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
我行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按要求做好降低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有效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证和改善民生等领域作用。
我行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首套住房按揭贷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的首套住房按揭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二套住房按揭贷款,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住房按揭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四)贷款发放利率已经执行所在城市利率下限的住房按揭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二、调整方式
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的方式进行调整。
为有效减少客户调整成本,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对于其他情形的贷款,需客户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调整。
三、调整规则
(一)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20BP执行。
(二)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执行。
(三)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执行。
(四)固定利率贷款申请调整的,需先行转换为参照LPR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后再参照上述规则调整利率。
(五)调整后的利率按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公布的为准。
(六)申请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的利率水平应符合符合上述法规。
四、办理流程
(一)对于截至2023年9月24日正常还款类首套住房浮动利率按揭贷款,于2023年9月30日通过系统批量调整。
(二)二套住房按揭贷款申请降低贷款利率的,借款人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通告书等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满足所在城市目前首套房认定标准,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经审批通过后调整。
(三)贷款于2023年9月24日日终未结清欠款(含本钱、利息、罚息)的,原则上借款人需结清欠款后,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经审批通过后调整。
(四)固定利率贷款的,需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将利率基准从固定利率调整为参照LPR的浮动利率,利率基准调整完成后再进行利率调整。
五、温馨提示
(一)本通告公布后,借款人若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存在异议的,可于2023年9月25日前向贷款管户经营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纳入此次批量调整范围;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我行按本通告进行批量下调。
(二)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