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告》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我行办理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6日(含)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3、2022年5月17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先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先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逾期欠息的贷款
当前存在逾期欠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钱及利息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通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不同意调整或拟采取置换方式调整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对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逾期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房贷客户,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四、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一)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对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逾期欠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含)主动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于10月25日对已受理并审批通过的进行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套及以上房贷且符合调整条件的,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的房贷客户可通过向贷款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并与我行签订协议。具体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三)2023年10月23日(含)以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时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温馨提示
(一)9月25日起,您可登陆承德银行手机银行APP,在“贷款服务-贷款查询”模块下,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明细。
(二)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三)本通告公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有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本通告进行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取消调整。
(四)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次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为最大限度保证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网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