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通告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自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本住
房已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住房,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发放的,以央行辽宁省分行公布的《辽宁省各城市(地区)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情况表》为准。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
当前执行基准利率定价或固定利率的存量房,需由客户主动申请调整,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贷款,再按“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基准利率定价或当前执行利率水平低于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的,则本次不调整。
(三)逾期欠息的贷款
如贷款存在本钱或利息拖欠,客户须足额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方可申请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便捷、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取变更合同约定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四、申请方式
(一)符合上述调整规则的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携带身份证主动向我行申请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另需提供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相关材料以原贷款服务行告知为准。
我行将在您提交材料后进行人工审核,通过审核后我行将及时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可由客户联系贷款服务行办理。
五、服务告知方式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未通过“二套转首套”审核的,由贷款服务行告知客户。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7日内联系贷款服务行。
六、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或未开通短信提醒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如遇以上情况客户可联系贷款服务行客户经理进行确认。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