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是可转换债券的全称,一般来说,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票面利率较低的债券,可以在公司发行债券时加上一份期权,这样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公司便可以将购买的债券转换为股票,因而可以说它是同时具有股票与债券的特征的。
构成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
构成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主要有票面利率、发行规模、存续期限与转股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调整条款、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等。
(1)票面利率:于投资者而言,债券的利息是要获取的最低收益,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普通债券,投资者依旧购买的原因主要是可转换债券中含有的期权会缩小二者之间的差额。
(2)发行规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规模是由公司资本的组成结构和投资项目时所需要的资金的多少决定的。我国的法律对可转债的发行额度以及发行之后公司的负债和公司累计的债券余额都有要求。倘若最终的债权人行使了转换权,那么可转债便成为了股票,进而对公司的股本会产生影响。倘若可转债一直在投资者手中,那么到最后还会要还本付息,进而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会产生影响。
(3)存续期限与转股期限:存续期限是可转债的有效期,从发行的那一刻算起,一直到其到期所涵盖的时间。一般来说,它是受债券的发行方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其是否有股本扩张计划的影响。在我国,普遍来说,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是5年。转股期限是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将自身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权,而这段时间便被称为转股期限。
(4)股票:指可转换债券最终转换成的发行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的普通股股票。
(5)转股价格:指当投资者将购买的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时每股的价格。影响转股价格最主要的因素是转换比率和转换溢价率。普遍的说,如果可转债的转股价格高,这时期权能带来的价值就低,进而可转债自身的内在价值就会变少。
(6)转股价格调整条款:转股价格调整条款的作用是最大程度的使债券持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转股价格进行除权调节,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股权使其不被稀释。另一方面是转股价格的特别向下调整条款,目的是让进行可转债投资的人在短时间将其转换成股票。简单的说,就是对转股的价格进行调节,用原来的价格替代现在的价格。
(7)赎回条款:指当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想要回其发行的债券时,那么就可以将投资者手中没有进行转股的债券按照之前商讨过的价格进行赎回的一种条款。
(8)回售条款:指股价在可转债发行以后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走低,以至于转股的价格与其可转债相比低了很多,那么发行方就要依据在之前购买可转债时的回售协议补偿投资者,一般来说,所用的方法就是把债券的面值与利息补偿金结合在一起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