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基本状况条件:
1、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并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净资产原始账面价值折算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经营期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的产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毕。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的所有权争议。
3、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一种经营为主,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4、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过去两年无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无变动。
二、公司内部财务状况条件:
1、公司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并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部分计算;发行前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在最近期间结束时,不存在未偿损失;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得少于3000万元。
2、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稳定的商业模式、产品或服务种类结构;无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风险;客户不依赖最近一年的净利润)。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并不严重依赖于税收优惠。
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突发事件。
三、公司治理结构条件:
1、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履行董事会、董事会的职责。
2、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法律法规,了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所有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