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属性。股票质押是以实现有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质押,具有从属性。它与其担保债权形成主从关系,以担保债权为主。股票质押权为从。
2、不可分性。质押的不可分割性是指股票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质押股票的总价值。《担保法》第67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质押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的效力关系到所有质押的股票,不会受到债务偿还金额的影响。只要债务没有全部偿还,质权人将始终对所有质押股票行使质押权。即使质押股份部分灭失,未受损部分仍对全部债权进行担保。担保范围不能因该部分灭失而相应缩小。
3.物上代位权。股票质押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股票灭失或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力延伸至其代位求偿权。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权丧失而消灭。损失赔偿视为质押财产。
4.优先受偿权。虽然质权人在债务履行前拥有股票,具有留置权的效力。但其根本效力在于优先考虑股票的价值。因此,优先受偿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