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是如何被判定的?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
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透支行为才属于“恶意透支”。
哪些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1、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恶意大量透支,并且不能按时还款,发生逾期,最终无法归还欠款。无还款能力的判断,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还款能力以及是否发生特殊困难而导致无法还款。
2、使用透支金额进行违法活动。有目的的使用透支金额进行违法活动,而导致无法还款。
3、肆意挥霍透支金额,导致无法还款。明知没有条件而却使用透支金额肆意消费等行为。
4、透支后逃逸,与银行切断联系方式。透支后故意躲避银行、更换电话号码、住址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