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招商银行开售兴银理财稳利恒盈7号13期3年A值得购买吗?
产品管理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类别:稳利恒盈
代码:XY020223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1000211
发售起始日期:2021-10-1809:00
发售截止日期:2021-10-2817:00
产品到期日:2024-12-05
业绩比较基准:4.90%至5.40%
投资类型:固收增强
风险评级:R3(稳健型)
销售渠道:网银专业版|网银大众版|电话人工|手机|全球连线手机|全球连线网银|全球连线电话银行
币种:人民币副标题#e#
★理财产品名称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恒盈7号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第13期 |
★产品销售名称 |
【A】类份额:【稳利恒盈7号13期3年A】 【B】类份额:【稳利恒盈7号13期3年B】 【C】类份额:【稳利恒盈7号13期3年C】 |
★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1000211】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9N213130】 |
★销售代码 |
【A】类份额:【9N21313A】(招商银行销售代码:XY020223) 【B】类份额:【9N21313B】 【C】类份额:【9N21313C】 |
★产品份额类别 |
1.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投资者类型、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本产品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以下内容将单独设置: (1)销售名称 (2)销售服务费 (3)销售代码 (4)产品销售对象 (5)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 (6)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 3.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注:本产品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情况以产品管理人披露为准。 |
★产品基本类型 |
公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 |
产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产品。 |
产品收益特征 |
非保本浮动收益 本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本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兴银理财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内部风险评级 |
本产品属于【□R1、■R2、□R3、□R4、□R5】理财产品。 本评级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注: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1.本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金融同业客户 本“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设置的标准,仅供参考。 2.针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销售服务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销售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服务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 (3)投资者若采用销售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适合投资者类型”标准的,销售服务机构应确保投资者采取销售服务机构标准后仍能与产品管理人所设置的标准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 |
★销售场景 |
本产品可在销售机构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场景进行销售。 特别提示:当销售机构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R4及以上的理财产品时,可在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也可依据销售机构的政策在营业网点之外的其他场景进行(具体政策以销售机构公布执行的为准)。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规模 |
1.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30】亿元。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
产品期限 |
1.本产品的产品期限为【1133】天。 2.本产品的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投资协议书》“第十一条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
认购期/募集期 |
1.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为:【2021】年【10】月【15】日【9:00】至【2021】年【10】月【28】日【17:00】。 2.投资者在认购期/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投资。 3.认购期/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认购期/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
★投资冷静期 |
本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无投资冷静期设置。 |
成立日 |
1.本产品的成立日为:【2021】年【10】月【29】日(遇节假日顺延)。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3.因市场剧烈波动、理财产品未达募集下限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实现本理财产品原定投资计划的,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及时返还投资者理财资金。 |
终止日 |
1.本产品的终止日为:【2024】年【12】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 2.本产品的实际终止日受制于《投资协议书》“第十一条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
【A/C】类份额: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 【B】类份额: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3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
理财产品份额发售面值 |
1.00元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1.若产品投资资产运作出现损失的,产品份额净值下降,投资者分配所得可能小于投资者初始投资本金。投资者分配所得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产品实际终止日之前的估值日公布的产品份额净值已扣除交易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投资管理费。 3.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公布产品份额净值,产品管理人以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利益分配和兑付。 |
★业绩比较基准 |
【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基于当前对未来市场的判断,根据拟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利差、久期敞口以及流动性溢价,预判组合的波动幅度】,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A类份额: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3.40%-3.90%】,即【4.90%-5.40%】。 B类份额: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3.50%-4.00%】,即【5.00%-5.50%】。 C类份额: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3.30%-3.80%】,即【4.80%-5.30%】。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
★理财利益分配 |
详见《投资协议书》“第九条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
★理财产品费用 |
1.认购费:【0.00】%。 2.销售服务费:A/C类:年化费率【0.40】%,B类:年化费率【0.30】%。 3.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15】%。 4.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5.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产品终止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和兑付。若该份额持有期间,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有所调整,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最高值来计算超额业绩报酬。 8.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
税收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