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的安存宝是什么?
中国光大银行结构性存款安存宝产品协议条款
一、名词释义
1、安存宝:指中国光大银行(我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人民币及外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安存宝产品纳入存款保险制保护范围。
2、安存宝为内嵌金融衍生工具的本外币结构性存款产品,银行将募集的结构性存款资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同时以该笔定期存款的收益上限为限在国内或国际金融市场进行金融衍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权和互换等衍生交易形式)投资,所产生的金融衍生交易投资损益与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共同构成产品收益。
3、交易日期:指客户(持有人)和银行(发行人)交易确认(签署本协议)的日期。即为银行发行安存宝产品的发行期内的任意一日。
4、起息日:指开始计算本产品法定收益的日期。
5、最后到期日:指不包括提前兑取日期在内的产品最后到期日。
6、实际到期日:指产品终止,银行支付安存宝相关本金及收益的日期。
7、支取日:指客户在到期日(含)之后支取相关本金及收益的日期。
二、安存宝开立
1、客户在光大银行办理安存宝业务,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实名开立光大银行借记卡,已开立光大银行借记卡的客户无需另行开立账
户,使用已有借记卡办理安存宝业务即可。借记卡为安存宝业务的唯一交易载体,客户凭卡办理安存宝的各项业务,银行不再单独为客户提供相关权利凭证。
2、交易日,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光大银行借记卡办理安存宝认购业务。产品起息日,借记卡内自动生成安存宝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客户持有的安存宝种类、数量及相应权益变动情况。
3、安存宝采用预约购买的方式,客户在发行期内认购,认购起点金额详见产品说明书。产品起息日,银行从客户账户扣款。
4、代理人代理认购、支取本产品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后办理。
三、安存宝付息方式
1、安存宝为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2、到期还本付息:指安存宝产品的相关本金及到期收益由银行系统在到期日当日(含节假日),自动分配计入安存宝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同时自动减少安存宝专用账户余额。
3、到期日至支取日之间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并代扣利息税(如有)。
四、安存宝提前兑取
持有人不得在产品到期日之前提前兑取本产品。
五、免责
1、产品起息日银行从持有人账户扣款时,由于持有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客户账户冻结或其他由于客户账户非正常状态下导致扣款失败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2、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告客户,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方法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由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法规的改变、紧急方式的出来而导致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4、本协议指定的客户资金账户的本金及收益被有权相关部门要求冻结、扣划,则银行将依有权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未到期的安存宝终止交易,并停止向客户支付本金及收益。
六、争议解决因履行本须知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七、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在客户签字、银行盖章之日起,或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成立,扣款成功之日生效。
2、本协议的终止日为产品实际到期日。
3、如产品持有人在产品发行期内进行了增加或减少持有金额的操作,则本次交易前的所有协议均视为自动终止,安存宝产品持有金额以客户(持有人)、银行(发行人)双方在产品发行期间最近一个交易日签订的确认书中的最终确认金额为准。
八、信息保密
中国光大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司法部门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九、投诉方式
如您对本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有任何见意或异议,请联系您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我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以及中国光大银行官网站、微信等渠道反馈问题。